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走私肉類即屬違法



近年物價上漲,一些平日看似瑣碎卻是生活的必需品 (如“柴米油鹽醬醋茶”等) 的價格,更不斷上升,對居民的生活影響甚大。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二零一零年一月至十一月的綜合消費物價平均指數較二零零九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二點七一,至於十一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則按年上升百分之三點九三,升幅亦主要由食物及非酒精飲品、雜項商品及服務和交通所帶動。



面對通漲,不少本澳家庭都積極尋找應對之策,務求盡最大努力將一分一毫都用得其所。雖然近年人民幣匯率不斷升值,使內地和本澳的物價差距進一步收窄,不過,對於某些價值不高的內地商品就依然較本地貨品的價格略低,所以,北上買餸,甚至走私肉類的情況亦大有人在。如上月初,澳門海關便與拱北海關聯手合作,搗破一宗違規進口肉類活動,共檢獲各種走私肉類一百二十三公斤;又如元旦前夕,海關便在一天內破獲兩宗非法進口肉類活動,共緝獲卅一公斤未經檢疫的已宰家禽及肉類,並將兩名“水客”帶返海關總部接受調查。


原則上,任何貨物或產品均可自由運入、運離及經過澳門,不過,考慮到居民的生命、健康衞生或安全等公眾利益,行政長官亦可以對於某些貨物的進口、出口及轉運加以禁止、限制或設定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動植物和食品等均受預先許可制度所約束,對於一些肉類產品 (例如豬肉、牛肉等),不論是新鮮、冷藏或醃製,它們在進口時均須領有由民政總署簽發的進口准照及接受衛生檢疫。如果按照上述個案來看,“水客”在沒有具備准照的情況下,將肉類偷運入境即屬違法,違法者可被罰款五千元至十萬元不等,且有關貨品更會被扣押及歸特區所有。


另一方面,對於“水客”而言,可能他們會認為只要按指示將肉類偷運入境,便可達交收的目的,即使被發現亦可罰款了事。不過,事實卻非光罰款那麼簡單,因為更可能會觸犯刑法,須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為了提供給公眾食用而進口未經檢疫且屬在外地屠宰的肉類或肉類製成品,又或者以它們作為交易對象,違法者更會被控以“秘密屠宰動物及交易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


農曆新年將到,相信屆時不少家庭在團年飯中均會“有魚有肉”,不過,居民在選購肉類產品時亦要格外留神,切勿貪圖小便兒而買入可能影響家人健康的價廉卻質劣,兼且未經檢疫肉品。另外,酒樓和食肆亦須注意,因為無論是故意抑或過失買入或屠宰一些未經衛生檢疫的肉類給公眾食用,同樣可被控以上述罪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對外貿易法》第3、5、9、36條,《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第19條,以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5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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