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攝影操守





時至今日,相機、手提電話等具拍攝功能的電子產品已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尤其是較為年青的一輩,他們更可以說是“機不離手”,務求時刻將自己的生活點滴拍成照片或短片,留作紀念或與人分享。

雖然這些器材能為我們拍下不少美好時光,不過在拍攝的過程當中,我們亦不能任意妄為,胡亂拍攝。如日前,香港便發生的一宗偷拍事件。話說一名男子在家中廁所安裝攝錄機,趁朋友到家中開派對時,偷拍各人的如廁過程。幾日後,男子的同居女友無意中打開一張記憶卡的檔案時,赫然發現一名當天參加派對的其中一位女性朋友的如廁片段,而背景更是自己的家。最終,男友在女友的質問下直認不諱,而女友則憤然報警“大義滅親”。

對於上述個案,香港坊間牽起一場關於在私人地方偷拍是否犯法的爭議,而由於此問題涉及鄰埠的法律規定,故我們不在此深入探討。然而,如果上述的個案是在澳門發生,則無論偷拍的地點是否屬私人地方,有關行為同樣被視為犯法。按照澳門的法律規定,任何人在違反當事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的情況下(例如在廁所偷拍)拍攝他人,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換句話說,無論偷拍的地點是公共抑或私人地方,基於有關行為明顯與當事人的意願相違背,且亦非法律所容許,所以偷拍者定須受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雖然偷拍行為沒有對受害者造成實質損害,但由於片段很可能涉及肖像問題 (即在片中能識別某人容貌),偷拍的行為同樣會對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一定傷害 (感到羞辱或不安,甚至有長期的心理恐懼),所以,偷拍者更須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

可能有人會問,那麼早前在聖誕期間,在議事亭前地拍下的燈飾照,有不少途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會被攝入鏡頭,難道拍攝者又會犯法嗎?對於這個問題,市民無須擔心,因為法律亦規定,如果在公眾地方拍照時其他人的影像同時被攝入鏡頭,而拍攝者對此亦並非存在不合理和不法目的 (如上述例子般單純拍攝街頭景色) ,則拍攝時無經他人同意亦不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

總括而言,無論我們是專業的抑或業餘的攝影愛好者,在享受攝影帶來的樂趣之餘,亦應時刻注意自己的拍攝行為是否影響他人。新的一年 (二零一一年) 剛剛開始,我們不妨做個守法的攝影者,將新一年所有美好的事物全都攝入鏡頭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91條及《民法典》第8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2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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