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 星期三

從書展談到著作權


最近一年一度在香港舉行的大型書展於昨天結束。一連七天,多達五百二十家的參展商,吸引絡繹不絕的人流進場購買自己心儀的好書。


翻開每本書,每一字每一句都是作者在背後投放數之不盡的心血和時間所完成。因此作為讀者,除了要尊重和愛惜每一本書之外,在法律上,亦有對作者的創作作出保障,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受法律保護。舉例來說,某作家創作了一篇小說,又或平日大家用手機拍攝的短片或照片等,只要作品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不論是否已經發表或使用,亦不需經登記和註冊,也會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法律為保護人們的智力創作而賦予的權利,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其作品,使用及經營作品並因此而獲益,以及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等行為提出反對。當中受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學、講課、戲劇、樂曲、電影、電視、繪畫和攝影作品等。

說回書展,我想不少人每當提起“賣書”,也會想到“洛陽紙貴”這個成語。這個成語是源於晉朝時代(距今約一千七百年前),文學家左思花費了十年時間寫了著名作品《三都賦》,書中以三國時期魏、蜀、吳三個國家的首都為題材,發表後大受歡迎,當時首都洛陽的人們都爭相傳抄,結果令洛陽紙價大漲。因此“洛陽紙貴”就是比喻一些作品風行一時,廣為流傳。

當然,隨著印刷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對生活於廿一世紀澳門的我們來說,已經不用像古代般“買紙抄書”,可以直接購買書本甚至對書本進行影印複製。不過說到這裡,有人可能會問:剛才提及《著作權法》中規定書籍屬受保護的作品,那麼影印書籍又會否觸犯法律呢?其實法律規定,書籍屬受保護的作品,原則上可自由供私人使用,只要複製的目的是供自用,此情況下對書籍進行影印便沒有違法。相反,如果有影印店把教科書影印數十份,放在店內供學生和家長購買時,由於影印的目的是讓自己又或為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並且以企業規模的形式進行複製,若有關行為未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便會構成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刑罰可判監禁。

無論身為創作人或市民大眾,認識《著作權法》後,在創作和使用作品時,自然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以及避免觸犯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號法令。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2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