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竊聽風波



最近在英國發生的“竊聽風波”可說是震驚全球。又鑒於當地最暢銷的周報之一,已有一百六十多年歷史的《世界新聞報》牽涉入這宗竊聽醜聞,因此這份周報於上週日(七月十日)出版最後一期後被迫宣佈停辦。有人為這份歷史悠久的老報停刊感到遺憾,不過亦有人認為確有需要為醜聞承擔責任。然而風波並未因此而平息,因為英國媒體近日亦披露有更多的報章涉嫌有竊聽行為,而當中《星期日泰晤士報》的竊聽對象還包括英國前首相白高敦,而竊聽時間甚至被懷疑超過十年。

當然,事情的真相如何仍有待當地相關部門作調查,但有一件事可以明確肯定的,就是每個人均有保護自己私隱的權利,人與人之間亦必須互相尊重。就以澳門為例法律對此亦有所保障:《刑法典》規定,如果在未經同意下,意圖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的私隱,而截取、錄音取得他人的電話通話,便會觸犯“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兩年。

有人可能會問,既然一般人不可以對電話進行竊聽,哪麼警方又是否有權這樣做呢?其實為保障個人私隱,即使警方搜索犯罪證據,亦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例如法律允許對某些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透過電話實施的侮辱罪、恐嚇罪等)進行電話監聽,但要有理由相信監聽對發現事實真相或在證據方面屬非常重要,且要有法官的批示命令或許可。假如法官認為所搜集的資料在證據方面屬重要,便會把資料附於案件的卷宗內,否則便會將其毁滅。

除了竊聽電話的情況外,相信大家亦有聽過“隔牆有耳”這句成語。這句說話出自《管子》,意思是指有些事即使秘密商量,別人也可能會知道,也用於勸人說話小心,免得洩露。不過在現實中如果真的遇到“隔牆有耳”的情況,即意圖侵入他人的私生活,而未經同意下竊聽在私人地方的人說話,又或偷窺在私人地方的人(例如用各種器具偷窺鄰居的私生活),均同樣會觸犯上述的“侵入私人生活罪”須負上刑事責任。

將心比己,每個人也有自己的私人空間,竊聽或偷窺除了道德所不容外亦屬犯法行為,違法者亦須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186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172至174條。)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18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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