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小心網騙

能夠欣賞到偶像的演唱會,相信是每位忠實粉絲的心願。所以,但凡有人氣歌手宣佈舉行演唱會,一定會吸引萬千歌迷四出“撲飛”,只要能夠買到偶像的演唱會門票,有人認為再辛苦、再周折也都值得。隨着網絡高科技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人採用網上交易的方式來購得門票,從而亦為不法份子打開了網上欺詐犯罪的門檻,引發出各種網上詐騙案。


近日,有位臺灣人氣歌手在香港一連舉辦三場演唱會,適逢暑假,門票當然一掃而空。一名十九歲少女在網上討論區訛稱有優惠價門票出售,佈下騙局引誘網民上釣,騙徒要求買家將購票款項存入指定銀行戶口,取得款項後卻消聲匿跡。買家懷疑被騙後報警,警方接報經調查將少女拘捕,初步估計受騙者有十多人,涉及金額共約六萬元。其實,類似的犯案手法一點也不新鮮,只是舊瓶添舊酒,但仍有不少人中招。

澳門的粉絲以前要聽演唱會,可能就要坐船過海,但自從前幾年開始,澳門已成為不少中港臺歌手舉辦演唱會的地方。上述的案件如果發生在澳門,騙徒就有可能觸犯詐騙罪。所謂詐騙,就是指騙徒企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從而施展詭計,例如訛稱有門票出售,訛稱暑期工搵快錢等等,使人對某些事實產生錯誤認知,因而受到欺騙並引致財物損失,而補藥黨、祈福黨等所使出的招數皆屬詐騙。詐騙犯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然而,如果詐騙所得金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最高更可判五年監禁。

有的騙徒或會抱着博一博的僥倖心理,以為騙得成有人自動上釣當然理想,如果騙局不周全,中途被人識穿,自己也沒有損失。這樣的想法是絕對錯誤!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騙徒未能成功騙取金錢,即犯罪未遂,同樣亦須處罰。

我們普遍認為詐騙案的受害人,以老人家和婦孺居多。然而,事實擺在眼前,很多網絡詐騙,例如中獎詐騙、網購詐騙等,受害人不也是年青人居多嗎?網絡為我們構造便捷的交易平臺,大大縮短地域距離,但與此同時衍生的網絡詐騙亦具有相同的特徵,無地域限制、匿名性高,所以我們在網上購物或交易時,一定要時刻提高警覺,切勿掉以輕心,如發現對方有可疑,應停止交易以避免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11條。

(原文刊載於2011年7月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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