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毒駕



據《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二零一零年報告書》顯示,二零一零年整體被呈報的吸毒者人數為六百七十三人,較二零零九年的增加了百分之七點五。其中,四十歲以上的人最多,佔百分之二十八,其次是十六歲至二十歲的人,佔百分之二十二,而二十一歲至二十五歲的人則佔百分之十八。


從上述數字反映,濫藥情況在澳門有上升的趨勢,再加上一些未被呈報的隱性個案,相信實際吸毒的人數會遠超於上述數字。其實,吸毒人數之多,原因有很多,其中,多了途徑接觸毒品是青少年吸毒的一個主要成因。例如青少年喜歡進出網吧、機舖、卡拉OK或的士高等,而這些地方就正正是接觸毒品及毒品流轉的高危地,再加上如果青少年受朋輩影響,那就更容易嘗試第一口毒品,久而久之,亦不當吸毒是甚麼一會事,更甚者,可能會出現吸毒後明目張膽地在馬路上駕駛的情況。


如月初,一名二十一歲的男司機相約兩名朋友到路環黑沙公園一同吸毒,未幾即駕車回澳。期間,司機懷疑受毒品影響,以致汽車左搖右擺,最終被警方截停。事後,有人承認曾經吸毒,而警方亦在車內搜出一包K仔及兩張包有白色粉末的紙幣。


事實上,儘管毒駕事件在澳門只是偶有發生,但亦不代表類似的事件不值得關注。畢竟,毒駕不單影響駕駛者本人,還可能會嚴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所以法律亦規定,任何人在吸食毒品後駕駛,即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及停牌三年。


此外,毒駕還牽涉另一問題,那就是毒駕的根本,即吸毒行為。雖然駕駛者須面對上述處罰,但同時他亦須為自己吸食毒品的行為負責。法律規定,吸毒屬於刑事罪行,吸食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或被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違法者的經濟能力而定)。另外,如果吸食者 (即駕駛者) 身上或車內搜出的毒品是用於出售或送交給“客人”,他還會觸犯販毒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


無論如何,毒駕都是因為吸毒而引起,只要堅拒毒品,那麼,一切由毒品所引申的惡果便統統都不會發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和《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13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