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提供場所吸毒販毒均屬犯罪









早幾日看到電視劇“團圓”的其中情節,講到以進與王洪到夜場談生意,怎料商人之間在夜場內都有吸食毒品的嗜好,並要以進吸食,企圖令他上癮,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只是王洪所設的局。提起毒品,它是屬於麻醉及精神科藥物,藥物既可以幫助人,但如果不當使用,甚至濫用,亦能夠對人的身體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其實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與地區對於麻醉及精神科藥物都有法律的嚴格監管,如果有人在未經許可下使用,都會觸犯法律。所以,如果以進吸食毒品,他固然是觸犯法律,但慫恿人吸毒的人,以及場所的負責人,都一樣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夜場老闆:“我都係做生意啫!佢哋做d乜,我點理得咁多㗎?”

路人甲:“其實你可以報警備案!因為此風不可長!”

不少人喜歡三五知己到夜場消遣,例如酒吧、的士高與卡拉OK等,但是,不法份子往往亦喜歡在場所內向人銷售或派發毒品,以各種手法讓人嘗試吸食,例如欺騙別人說試一點不會上癮,況且吸食毒品會令人忘記苦悶,食後跳舞會更加開心等等。當然,這只是毒販的圈套,目的只是想更多人淪為毒品的奴隸。

其實,老闆經營上述場所,賺錢之餘,亦不希望自己的場所成為專為舉行毒品派對的地點,所以對於自己場所內的情況,老闆亦要特別留意,例如有否不法份子存在等,而且法律亦規定,店舖的負責人(如老闆、經理)明知或同意有人在自己經營的供公眾娛樂的場所內販賣或吸食毒品,又不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阻止時,便屬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及留案底。正如路人甲所言:此風絕對不可長!

阿明的家門外,有警察按鈴...

警察:“依家懷疑有人喺度開毒品派對,請問邊個係屋主?”

阿明:“係我,但係佢哋食,我無份食個喎!”

如上所述,允許他人在公眾地方吸食毒品屬犯罪,不過即使屬於私人地方,同樣亦屬不法。按照規定,任何人把自己的私人樓宇單位、設有圍障的場地,又或交通工具(如汽車、船舶),提供給他人作販賣或吸食毒品之用,例如開毒品派對,亦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及留案底。

此外,須注意的是,即使自己(像題述的阿明)身處活動當中,例如提供場地與朋友一起開派對,如果有人在場內交易或吸食毒品,雖然場主自己沒有接觸或吸食毒品,但是,如果容忍有關行為在自己的地方內進行時,亦會被處以上述刑罰。

路人乙:“其實都係人哋叫我喺度食啫!一於罰佢哋就得啦!”

路人丙:“好似食嗰個都要罰㗎!乜唔係咩?”

可能有人認為:販毒,以及提供場所供人販賣或吸食毒品才屬犯罪;自己吸食毒品,又沒有對他人構成影響,應該沒有不妥,也不覺是犯罪。但事實上,毒品對我們的身心,可以造成終身的損害,所以法律對於吸毒者,同樣會作出處罰,最高可判監禁三個月及留案底,以起警誡作用。

至於慫恿別人吸食毒品的人,由於他是讓人沉淪毒海的源頭,所以法律對他便會處以更重的處罰。按照規定,任何人公開或私下慫恿別人吸食毒品,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老闆顧客齊把關,丸仔毒害隔重山

由此可知,法律對於毒品,都有着非常嚴格的監管,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如老闆、經理),對於自己所經營或管理的地方,也應起着嚴禁毒品勾當的把關作用,以防止不法份子藉着毒品危害他人。當然,除了場所的負責人外,參加活動的朋友也要時刻提高警覺,只要大家能夠互相提點,加上自己能夠自我約束,不受引誘,相信不法份子便難以乘虛而入,毒害從而遠離身邊!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第12、14與16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7月22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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