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流感與流言



每年春暖花開的三、四月時份,最繁忙的會是甚麼地方?醫院和診所可能是其中之一。為甚麼呢?因為春天天氣乍暖還寒、陰霾潮濕,容易滋生細菌,人也容易受到病菌感染。可能大家身邊的同事、朋友、家人甚至自己本身也患上了流行性感冒等傳染病,所以各位也務必多加注意身體健康。



其實除了流行性感冒外,近年來各種新型傳染病的出現亦為人類帶來不同程度的威脅,如禽流感、非典、甲型H1N1流感等大家可能也聞之色變。當然除了勤洗手、保持空氣流通等預防方法外,其實各地政府也透過立法,確立一些傳染病應變的措施。



澳門方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為防止傳染病的傳播,除了接受防疫接種、填寫入境健康申報表等“一般措施”外,還會有“特別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特別措施適用於已爆發傳染病或面臨爆發的危險時例如針對甲型H1N1流感,去年六月行政長官曾作出批示,限制或禁止感染、懷疑感染甲型流感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區。其他特別措施還包括將受感染的人隔離、宣佈學校停課等。



流感傳染病固然可怕,不過除了“流感”外,其實還有另一件事同樣可怕,就是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流言”。流言又即“謠言”,是一些未經證實憑空捏造的傳言,一旦經人散佈,便會在大眾之間流傳開來,由於人性中總有一些幸災樂禍的心理,所以流言傳播往往極之迅速,殺傷力亦非常巨大。古今中外不少名人紅星也曾因流言傳播而深受困擾甚至自殺。又例如傳染病爆發期間,在人心惶惶的情況下,若果有人刻意散佈一些流言,所造成的傷害和損失是難以計算,因此散播流言者亦需為此負上法律責任。



例如因甲型H1N1流感等傳染病爆發而採取特別措施時,若果有人故意製造惡作劇,虛構和傳播某幼稚園大規模爆發H1N1的消息,意圖令人受驚和不安,導致居民日常生活受影響,這便有可能觸犯《傳染病防治法》中的“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



雖然說謠言止於智者,但現實中並不是人人也是智者,所以法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和保障。當然,身處現時的傳染病散播高峰期,大家如想更清楚了解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的其他內容,其實可參閱法務局最近推出的《5分鐘認識傳染病防治法》單張。有關單張可於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一至三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及成人教育中心等)免費索取,或在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4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四月十一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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