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外僱法生效前的若干注意事項

《聘用外地僱員法》(以下稱“外僱法”)將於2010426日生效。在本澳如果要聘用外地僱員,是為了在沒有合適的本地僱員或合適的本地僱員不足時,以同等的成本及效率條件來補充勞動力,且要經過嚴格審批。任何僱主都不要認為所聘請的外地僱員的權利及工作條件都可以相對本地僱員差,因為自外僱法生效日起,外地僱員(包括專業、非專業與家務工作僱員)的勞動權益亦將受到《勞動關係法》的保障,本欄在今週會為大家介紹該法在生效前要注意的若干事項。

甲:“老友!外僱法就生效,記得同你個外籍員工做番個資料記錄好喎!”


乙:“吓!外籍員工都要有記錄?”


當遇有“口同鼻拗”的事情發生,尤其涉及僱傭之間的問題,雙方各持己見,難以確辯,故為了減少爭拗,《勞動關係法》規定在某些事情上必須有根有據,其中,僱主要為僱員建立資料庫,而從426日起,外地僱員亦要有自己的資料庫,故僱主亦要預先準備。


按照規定,僱主要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及保持更新每一名僱員的資料,當中須列明以下內容:1.僱員的個人資料,特別是姓名、性別、年齡和聯絡方法;2.錄用日期;3.職級或職務;4.所收取的報酬,包括與報酬相應的期間、分項敘述的報酬項目、所有扣除的金額和應收的淨金額;5.正常工作時間;6.已享受的年假;7.缺勤的總日數,以及獲發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的缺勤日數;8.工作意外和職業病;9.由僱員提供的有助於保障利益的一切資料(例如僱員的工作經驗或職業資格等證明)。




甲:“有根有據都有道理嘅!咁d資料要保存幾耐呀?”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及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須保存上述資料,否則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此外,僱員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亦有權要求僱主發出列明上述資料的證明書,如果僱主拒絕發出有關證明,則屬違法,僱主更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甲:“哇!處罰都唔輕,其實遵守法律都唔係太難嘅事,最緊要肯做就得啦!不過我又聽人講,如果將來出糧畀外地僱員,好似都要畀糧單個喎?”


法律規定,當僱主向僱員支付報酬時,須發出單據(俗稱糧單),否則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單據內必須包括:1.僱主的身份資料;2.僱員的姓名及職位;3.與報酬相應的期間;4.以分類及明確的方式敍述報酬項目;5.所有扣除的金額;6.應收的淨金額等。如單據內欠缺上述各項資料,僱主亦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此外,須注意的是,外僱法對於支付外地僱員報酬的方式有一新的規定,從2010426日起,僱主支付報酬給外地僱員時,須把款項存入該僱員的澳門特區銀行帳戶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僱主,亦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因此,如果外地僱員還沒有自己的銀行帳戶,僱主應促請他盡快開立,又或陪同僱員前往開立,以免自己可能會觸犯法律。


疑團滿腹真係無計,參考範本就無閉翳


法律有上述要求,無非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根有據,大家的爭拗便自然減少,而且俗語有話和氣可以生財,相信這也是僱主與僱員的共同心願。其實,要符合上述要求亦並非難事,因為勞工事務局早前出版了“勞動關係法--書面文件範本集”,當中包括糧單、僱員的定期工作資料記錄等參考範本,有僱用外地僱員的僱主可參照使用,市民可在勞工事務局和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各衛生中心、山頂醫院、澳門大學圖書館、公共行政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成人教育中心等)免費索閱。此外,亦可在勞工事務局法務局澳門法律網等網頁下載。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9136388條,《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202732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電2871-7810向勞工事務局查詢。)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華僑報的"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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