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復活節與清明節的關聯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復活節”,在此本欄先祝願各位復活節快樂。復活節是源自西方的節日,象徵重生與希望,是紀念耶穌基督死後第三天復活的重要日子。而無獨有偶,明天碰巧亦是另一個一年一度的重要節日──“清明節”,藉掃墓拜祭,表達緬懷念恩、認祖歸宗之意的中國傳統節日。然而很有意思地,當我們想深一層便會發現,不論西方的復活節和東方的清明節這兩個重要節日,其實也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它們的主題都包含生與死之間的關係,提醒人們生命應該是充滿愛惜和感恩。



特別是清明節,我們掃墓拜祭是為了表達對死去親人的敬意,包括奉上鮮花、燒豬和香燭冥鏹等祭品,甚至近年紙紮店亦相當與時並進,推出不少新潮紙紮祭品,如按摩椅、手提電腦、遊戲機以至I-podI-phone等潮流玩意供拜祭使用。當然,尊敬死去的親人固然重要,然而大家又有否想過,正所謂“子欲養而父不在”,關懷在世的親人其實亦同樣重要呢?



當然,現實中多數人也會負起照顧家人的責任,不論兒女孝順父母又或父母照顧子女,這是出於“血濃於水”的親情愛護。當然除了道德層面上,其實法律上亦有對此作出保障。澳門法律規定了“違反扶養義務罪”,是指依法有義務及有條件扶養他人時,因不履行義務使被扶養人生活基本需要得不到保障的情況。當中所指的“扶養”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包括子女對父母、父母對子女及夫妻等關係的扶養,而“基本需要”包括食物、住所及未成年人教育費用等生活不可少缺的需要,違法者最高可被判兩年。



除了疏忽照顧,更嚴重的還有家庭暴力問題。鄰埠傳媒早前報導了一篇感人的真人真事:為照顧患上老人癡呆症的母親,一名現年五十一歲的趙姓男子在十多年前甘願放棄“黃金十年”,毅然辭去酒店副總裁職位甚至變賣物業,全職侍奉身患重病的母親,這與家暴事件新聞形成了非常強烈的對比。當然針對家庭暴力問題,法律上亦規定對受自己照顧和保護的父母、子女或配偶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時,同屬刑事犯罪,視乎傷害程度,最高可判監八年。



據聖經記載,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後第三天復活,於是基督徒就把紀念耶穌復活的星期日定為復活節。然而你和我都是平凡人,正所謂“人死不能復生”,包括我們身邊的親人都不可能死後“復活”,因此在清明拜祭先人之餘,也希望大家不忘“珍惜眼前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46條及24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四月十一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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