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毒禍蔓延



最近有關有毒食品的新聞報導可說是層出不窮,繼早前內地出現有問題的肉類和西瓜,最近台灣方面亦檢查出某些食品及飲品中含有毒的塑化劑,因而引起台灣當地以至週邊地區的廣泛關注。


很多人對所謂有毒食品會避之則吉,甚至同類型,同一產地的相關物品也不會考慮購買,原因當然是害怕對身體健康造成影響。但同樣道理,有不少人卻甘願接觸一些對身體有害的物品,並且一而再,再而三地“以身犯險”,所說的正是毒品。


有關毒品對身體造成的危害,相信大家亦很清楚,而事實上除了吸毒屬違法外,諸如販毒和運毒等行為同樣屬違法。就像上星期初級法院審判了一宗案件,案中一名男中學生冒險從內地偷運“K仔”及大麻花來澳販賣,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事實上不少人可能會有誤解,認為青少年犯罪後可以因年齡的關係而不用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但這是錯誤的想法。就像案中被告由於犯案時年滿十六歲,已達刑事歸責年齡須要承擔刑事責任。至於運載和進口毒品,不論目的是為了自用或販賣,均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十五年。


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良朋知己圍繞身邊確實會獲益良多,歡樂時可以和你一起盡歡,失意時亦可以提供幫忙和分擔憂傷。相反一旦誤交損友的話,耳濡目染下很可能也會受到他們的不良影響。例如年青人作出毒品犯罪等行為,很多時候也是受到身邊“朋友”的教唆。事實上,雖然本澳的刑事歸責年齡為十六歲,但絕不代表未達歸責年齡犯罪沒有任何責任,因為澳門是設有《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作監管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中設有多種教育監管措施,按犯罪嚴重程度會採用不同的措施,對於販毒等嚴重罪行,可把青少年收容於路環的少年感化院中。對被收容者來說,進入少年感化院,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基本等同於監禁,同樣會失去自由、失去人生最寶貴的青春時光。


暑假將至,意味著將踏入毒販慫恿和教唆青少年進行毒品犯罪的高峰期,作為家長亦應提高警覺,更好地看管好子女以免他們受毒害引誘而誤墮法網,最終內疚終生。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及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原文刊登於2011年6月2日新華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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